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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营造林质量管理与稽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07-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造林质量管理与稽查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明确项目资金申报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造林质量管理与稽查项目资金,是指通过中央部门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开展造林绿化质量管理与稽查、森林经营检查及管理工作的中央财政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造林绿化质量管理与稽查、森林经营检查及管理工作,并相应安排营造林质量管理与稽查项目资金的项目单位。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造林绿化质量管理与稽查、森林经营检查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营造林质量管理与稽查项目资金。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根据部门预算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承担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接受监督检查,按要求报送项目相关材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五条  营造林质量管理与稽查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开展森林经营检查及管理,各类营造林标准及政策制定、规划编制、专家咨询、信息调度、营造林质量核(检)查、林业工程监理制度建立、森林经营样板基地及珍稀树种示范基地建设等方面工作的支出。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  森林经营检查及管理支出。主要是指开展全国森林经营检查及成效监测,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制订、森林经营技术和政策研究、业务培训、会议宣传等方面支出。

      1.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检查验收。主要包括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培训检查验收人员,现场设置样地并进行因子调查,核实作业面积,检查抚育作业质量和作业设计质量,评价抚育补贴政策绩效,编写检查验收报告,发布检查验收结果并跟踪整改等。

      2.森林经营组织及管理支出。制定森林经营的相关管理制度、标准规范及定额;编制森林经营规划或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森林经营调研、督查;森林经营重大政策、技术研究;森林经营业务培训;森林经营会议、宣传,包括全国森林经营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中国森林经营网开发及系统维护等;森林经营试点示范工作,包括全国森林经营样板基地建设等;森林经营国际合作及试验示范区建设。

      (二)营造林质量管理支出。包括造林绿化技术政策研究及标准、定额制定,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核查考核评价,珍稀树种培育示范基地建设检查考核评价,编制全国造林绿化规划、技术指南,开发维护造林绿化信息调度系统,营造林工程监理教材编写、办法制定、培训、造林绿化会议宣传等。

      第六条  营造林质量管理与稽查项目经费支出内容包括:

      (一)差旅费:用于开展造林绿化质量管理与稽查、森林经
营检查及管理活动所发生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费、公杂费等。

      (二)会议费:用于工作部署、研讨,以及项目成果论证、评审、验收、推广等会议支出。

      (三)培训费:用于培训所需的师资、教材、场地和交通工具租用等方面支出。

      (四)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用于造林绿化质量管理与稽查、森林经营检查及管理工作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支出和咨询费用。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单位参与项目实施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五)设备和资料费:用于开展造林绿化质量管理与稽查、森林经营检查及管理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及软件、地形图、资料和有关数据等的购置、租借、复制、复印等发生的费用。

      (六)印刷费:用于造林绿化质量管理与稽查、森林经营检查及管理、林业工程监理培训教材等相关成果报告的印刷出版。

      (七)宣传费:用于造林绿化质量管理与稽查、森林经营检查及管理直接相关的宣传费用。

      (八)其他费用:用于与营造林质量管理与稽查、森林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技术服务平台维护、技术协作、检查验收、技术方案及相关标准编制,样板基地建设补助费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营造林质量管理与稽查项目支出预算实行申报指南指导下的申报制度。国家林业局造林司每年根据造林绿化质量管理与稽查、森林抚育经营检查验收及管理的工作计划,编制并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及有关要求,严格按预算管理级次自下而上、逐级编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材料和项目支出预算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必须要有详细的年度项目绩效目标。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造林绿化质量管理与稽查、森林经营检查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对各项目申报材料和项目支出预算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编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一)"一上"申请。造林司在审核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初步方案和细化分配意见,报送计财司审核后,由计财司向各预算单位下达"一上"项目支出预算,各预算单位编制报送包括营造林质量管理与稽查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部门预算"一上",纳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一上"报送财政部审核。

      (二)"一下"控制数。根据财政部审核下达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将营造林质量管理与稽查项目"一下"控制数下达造林司提出项目细化分配建议数,报计财司审核同意后向各预算单位下达"一下"控制数。

      (三)"二上"细化。各预算单位根据"一下"控制数,调整编制细化的"二上"预算。计财司审核汇总后纳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二上"报送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批复下达营造林质量管理与稽查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实施项目,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上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项目和资金的申请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主管领导和行政一把手签字同意后上报。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下达资金运行的及时性、合法性、安全性负全责。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批复营造林质量管理与稽查项目支出预算,并将项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相关项目承担单位,保证项目的及时开展和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造林质量管理与稽查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对经检查发现存在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国家林业局将采取停止拨付剩余项目资金、追回被截留挪用资金,以及取消相关单位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相应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年度任务完成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在每年年底前向国家林业局上报项目完成及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在编制申请下年度项目预算时,项目单位要主动提出统筹使用结转资金计划,结转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申请增加财政拨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4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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