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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林地许可证初审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08-20


 

事项名称: 使用林地许可证初审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653003
*事项分类: 其他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3、《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严禁乱批滥占林地。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先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取得林地凭证后,再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
申请条件: 1、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各类林地。
2、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3、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4、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5、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原则上可以使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6、其他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办理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服务表格: 该事项无需表格下载!
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法定期限: 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市林业局审批科审核、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121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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