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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两金”征收标准及依据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07-17


    2009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932号印发,省财政厅、省林业局鄂财综发〔200920号转发)规定:"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林木产品是指木材和竹材,不包括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鄂办发〔200727号文件)规定:"全省育林基金和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征收标准分别按6%4%执行,各地一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征收"。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对木材和竹材之外的其他林产品征收"两金",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征收"两金",不得在多个环节重复征收"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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